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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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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238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依 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固定污 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 進行操作。 二、又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單位或人員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 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設置,本署已於 85 年 7 月 20 日以( 85)環署空字第 33843 號函釋在案。另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 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由其委任之環境保護工程業派任具資格之人員,設置為專責人員 代為操作,該人員應全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處理 程序),於 96 年 1 月 1 日起由○○○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營 運,因該固定污染源實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已取得操作許 可證,依前項說明,該公司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及營運證 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並不因委託操作而有所異動,據此其操作許 可證並毋需辦理異動。另本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法應由○○股 份有限公司設置,惟倘其委由○○進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操作固定污染 源,並由該公司代為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則應依前述管理辦 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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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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