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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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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作業程序,則係指從事凹版印刷或凹版印刷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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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125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刷作業 程序,則係指從事凹版印刷或凹版印刷以外之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 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 5 公噸以上者。但僅使用水性油墨者,不 在此限。此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另為管 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鍋爐各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 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業依其不同之總設計量或總實際輸入 熱值及其總設計量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進行第一批、第三批及第五批 公告。 二、本案該公司現有一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1.5 噸/小時未達公告條件之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之凹版印刷程序,於申請凹 版印刷程序之許可證時應否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之資料一併提報申請 乙事,倘該二製程確有上下游之關係,或有其他與製程相關之設備, 為確保該廠製程資料之完整性,於申請凹版印刷程序時,仍應將鍋爐 蒸氣產生程序之相關資料,如鍋爐用油之使用量、排放量,及排放管 道之位置等一併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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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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