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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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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近來發現有部分業者,雖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置而不用,而主管機關於發現此違反情事後,仍給予污染源改善期限,致使污染源藉改善期限內為由,停止使用污染設備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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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66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近來發現有部分業者,雖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置而不用,而主 管機關於發現此違反情事後,仍給予污染源改善期限,致使污染源藉 改善期限內為由,停止使用污染設備造成污染。 二 為避免上述情形再度發生,今後對無故不使用防制設備者,除應依法 處分外,並應令其立即改善,不得再給予任何改善期限;若因防制設 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使用時,亦應依法於一小時內向主管機關 報備,並於廿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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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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