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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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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87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 產品製造者。另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 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 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 者。前述二項法規主要係針對光電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 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該公司以玻璃基板為材料,經黃光、有機材料蒸鍍、封裝及模組 等程序,從事有機發光二極體面板之製造者,因其非屬前揭排放標準 所管制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應毋須符 合前揭標準規定。另倘其製程包含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 等作業程序之一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前揭製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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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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