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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本署93年3月31日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公告條件說明為依照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附表所列相同製程條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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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967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3 年 3 月 31 日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
定污染源,其中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公
告條件說明為依照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之附表所列相同製程條件說明。而本署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其中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其公告條件為
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
小時以下者。因此自 94 年 9 月 6 日起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
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小時以下者,即屬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
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二、○○醫院鹿滿分院廢棄物焚化爐,符合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目前雖尚未
取得操作許可,仍應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
固定污染源之規定執行定期檢測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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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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