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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罰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改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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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59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罰對象為行為 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輔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証明係承 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改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二 合約書之真偽問題,在業者提出證明文件時自可予以辨認,如發現有 偽造情事,可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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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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