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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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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91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 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 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其係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 ,所可能引起之粒狀物污染,加以管制。其中粉粒狀物係指於堆置或 搬運過程中,會逸散懸浮於空氣中之物料均屬之。 二、本案○○紙漿廠內之木片、礦業用鹽及有機肥堆置場,倘其於堆置或 搬運等作業時,有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之虞,且其堆置體積或重 量達前揭公告條件者,則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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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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