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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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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53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 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其第 3 項規 定已明訂,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相關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二、執行某公私場所單一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 核結果,發現有氮氧化物及氯化氫二項污染物違反規定應如何處分乙 節,依前揭說明,其應屬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之情形,故應分別處罰。 三、另有關某公私場所之二排放管道,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連續二季監 測結果數據未落於全幅 20 %至 80 %間,致其有效監測時數違反規 定應如何處分乙節,依前揭說明,其應屬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 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情形,故應分別處罰,惟倘其個別排放管道 連續二季違反事項相同者,應僅依排放管道分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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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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