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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應符合煙道出口一氧化碳1小時動平均值低於100ppm,排氣含氧量以11%為參考基準,及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1小時平均值應達6%以上之規定;另同標準第9條規定,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前述相關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其監測結果並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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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50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應符合煙道出口一氧化碳 1 小時 動平均值低於 100 ppm,排氣含氧量以 11 %為參考基準,及焚化爐 出口排氣中含氧量 1 小時平均值應達 6%以上之規定;另同標準第 9 條規定,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前述相關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 施,其監測結果並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如未能依前項設置監控設施 者,得於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替代方式監控焚化爐操作 運轉條件。前述排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及含氧量規定係為焚化爐操作良 好與否之指標,以確保其排放之戴奧辛能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二、本案該公司所提由操作人員以手提式煙道氣體分析儀,每小時偵測 5 次並記錄煙道出口之一氧化碳及含氧量,以作為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 監控之替代方案,其檢測方法是否為本署公告 NIEA A704.03C 排放 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線法,及 NIEA A442.70C 煙道排氣中氧自動檢測方法-磁氣風法、磁力法、氧化鋯法、觸媒燃 燒法或 NIEA A003.70C 排放管道中氣體組成檢測方法-奧賽德方法 ,宜先予釐清;且以人工偵測及記錄方式是否具有即時監控之同等功 能,亦請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判定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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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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