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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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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91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 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 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 、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亦即前揭標準之管制對 象,包括石化工業製程之上游、中游及下游廠商,其中石化上游及中 游廠商,包括石化原料業、化學肥料業、人造纖維業、合成樹脂及塑 膠業等,而石化下游廠商,則包括油漆業、清潔用品業、人造纖維紡 織業、針織業、橡膠製品業等。 二、本案所詢 A 工廠以樹脂、有機溶劑等,混合製造油性塗料或水性電 著塗料等程序,因其製程已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即應符合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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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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