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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義,空氣污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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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48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定義,空氣污
染物係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污
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空氣污染防制法
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污染源之類別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
,移動污染源係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係指
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二、風力發電機組應屬前述之固定污染源,倘其產生空氣污染物,即屬空
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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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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