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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露天燃燒垃圾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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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00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露天燃燒垃圾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從事燃燒..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二 民眾檢舉之空氣污染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 所列行為,得為告發處分之依據。檢舉人應檢附相關資料並署明檢舉 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污染源發生之時間、地點及事實,供主 管機關查證。 三 另垃圾燃燒後之灰燼若未堆置於指定清除地區內,且符合主管機關或 執行機關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工具、方法及 設備,則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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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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