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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與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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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07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 95 年 4 月 6 日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 、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 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 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與銅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 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前述二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 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而產生戴奧辛。如公私場所係以純金屬錠( 銅錠、鋁錠)為原料,則非屬前述公告之鋁二次冶煉與銅二次冶煉, 故無需依前揭公告辦理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 二、有關公私場所因故無法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之採樣設施規範」,可依規範第七點及本署環署空字第 0940087823 號解釋函,提出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如污染 源排放條件無重大變更,導致檢測代表性異於原認可情況,則該認可 應繼續有效,而不須於每次戴奧辛檢測前均重新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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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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