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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加油站主要油氣逸散來源包括油灌車卸油作業、汽機車加油作業及加油機、呼吸閥、陰井及卸油口洩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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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629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加油站主要油氣逸散來源包括油灌車卸油作業、汽機車加油作業及 加油機、呼吸閥、陰井及卸油口洩漏等。依旨揭辦法第 8 條規定, 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同條文並訂有其氣油 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應符合之合格標準範圍,其中加油槍之氣油比符合 合格標準之規定係為確保其加油時能有效回收逸散之油氣。 二、依旨揭辦法第 8 條之 1 規定:「加油站因故未使用之加油槍,應 掛牌上鎖並於 24 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者,得免納入第 1 項之檢測。」其係考量加油槍於油氣回收設備故障時,倘仍持續進行 加油作業,將造成油氣逸散污染,故要求業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確定不使用後,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稽查檢測 時,得免將該些加油槍納入檢測對象;反之,故障未經報備仍執行加 油作業之加油槍,加油站業者負有確保其油氣回收設備有效操作責任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前述檢測作業時,應將其列為檢測對象。另倘經 查證確認係加油機故障或因故未使用而無法執行加油作業者,則不會 產生加油之油氣逸散污染情形,無須進行氣油比檢測,惟仍應依個案 實際狀況予以判定。 三、另依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步驟二規定:「檢測 之前,應封閉氣油比測試連結器及油氣體積計量器之油氣出口,並於 密合組件及氣密軟管間加裝三通閥連接吸球或泵,進行真空洩漏試驗 或加壓洩漏試驗以確認氣油比測試連結器之組裝無漏。……。」其係 為確保加油槍管與進行氣油比檢測之測試連結器及油氣體積計量器連 結後之密閉情形,以確保檢測數值之正確性。經以正常未變形之模擬 槍管與氣油比測試連結器及油氣體積計量器組裝測試無洩漏情形後, 即可認定該測試連結器及油氣體積計量器於實地進行氣油比檢測時, 與正常未變形加油槍之連結處之密閉性,可依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氣油 比檢測作業。另倘發現有加油槍管變形或氣罩破損者,則已直接影響 油氣回收效果,且其無法與測試連結器及油氣體積計量器密閉連結, 已無法依規定進行氣油比檢測作業,請 貴局依其變形或破損程度, 要求改善再進行檢測或無法改善者,則直接認定其屬未符合合格標準 範圍之加油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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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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