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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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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75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 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 ,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 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 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故環保 稽查人員於執行臭氣污染物周界採樣時,應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 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事項 ,始得為之。倘無法明確判定者,則不宜進行周界檢測作業。 二、另依本署 83 年 3 月 9 日(83)環署檢字第 00540 號公告「臭 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0A)」相關規 定,已明訂臭氣污染物之採樣方法及測定標準,包括採樣步驟、樣品 數、樣品體積、採樣時間、測定步驟、測定場所條件、測定檢查人員 篩選條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 三、依前揭說明,有關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臭 味或厭惡性異味標準檢測作業時,其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採樣點之選 定,已有明確之作業程序,另有關後續之採樣及分析程序,亦均需依 前揭檢測方法相關規定辦理,應不致有執行標準不一之情形。惟為減 少爭議,本署將持續加強人員訓練及相關宣導事宜,俾利該項管制作 業之推動。 四、另有關所詢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是否需於不同地點進行採樣及測 定背景環境疑問,依前揭說明,周界檢測僅須慎選可判定臭氣係由欲 測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避免因上風處之背景濃度過高 時產生之干擾即可。並不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之大氣採樣檢測 。另倘公私場所污染源對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之採樣點認定有所異 議時,得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於該污 染源於第一次被告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 申請周界之再認定,俾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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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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