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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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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73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 放標準包括排放管道標準及周界標準,其中排放管道臭氣濃度之檢測 ,係直接於排放管道中進行採樣;而周界檢測時之採樣點位置判定方 式,則係依該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 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故環保 稽查人員於執行臭氣污染物周界採樣時,應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 源之相關位置、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及說明其他相關判定依據等事項 ,始得為之。倘無法明確判定者,則不宜進行周界檢測作業。 二、另依本署 83 年 3 月 9 日(83)環署檢字第 00540 號公告「臭 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0A)」(如附 件)相關規定,已明定臭氣污染物之採樣方法及測定標準,包括採樣 步驟、樣品數、樣品體積、採樣時間、測定步驟、測定場所條件、測 定檢查人員篩選條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 三、依前揭說明,有關環保機關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臭 味或厭惡性異味標準檢測作業時,其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採樣點之選 定,已有明確之作業程序,另有關後續之採樣及分析程序,亦均需依 前揭檢測方法相關規定辦理,應不致有執行標準不一之情形,惟為減 少爭議,本署將持續加強人員訓練及相關宣導事宜,俾利該項管制作 業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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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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