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物質之空氣污染行為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4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 ,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 生惡臭或有毒物質之空氣污染行為。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 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所稱之惡 臭,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倘有堆置回收衣 物之行為,致產生令人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可依據前揭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予以管制處分。 二、關於臭味周界測定問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之規定,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案堆置回收衣物產 生惡臭,不適用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之規定,宜依同法第 31 條的空氣污染行為予以管制。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