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係為藉由規範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燃料成分之源頭管制方式,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並非針對製程操作條件進行管制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56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 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係為藉由規範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液體 燃料成分之源頭管制方式,減少空氣污染情事,並非針對製程操作條 件進行管制。 二、本案因前揭公告內容係針對固定污染源使用燃料成分進行管制,不應 因固定污染源之操作、運轉頻率條件而排除,仍屬前揭公告規範之對 象。另倘該類固定污染源欲使用超過限值或種類之液體燃料等易致空 氣污染之物質,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貴局提 出使用許可證之申請,俟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