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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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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06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 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 測定…。」故環保機關執行周界採樣時,須慎選可判定臭氣係由欲測 之公私場所排放之位置進行採樣,以避免因上風處之背景濃度過高時 產生之干擾。並不須另於上風處進行背景環境之大氣採樣檢測。 二、函詢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周界檢測作業時,倘其上 風處之臭味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且部分廠家上下風處之臭味濃度差 值達排放標準之 1.5 倍,能否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 予以處分乙案,依前揭說明,因執行周界檢測作業無須另於上風處進 行背景環境大氣採樣,故本案倘 貴局執行下風處周界檢測之採樣點 位置,為可明確判定臭氣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判定,則其檢測結 果即可作為公私場所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依據;惟倘下風處之 採樣點並無法判定污染物係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或執行周界採樣 有困難者,建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執行空氣污染行為 之稽查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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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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