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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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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83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 細則第 44 條已明訂:「本法第 77 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 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 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即其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 失效,且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 修所造成,如天災或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本署業於 83 年 8 月 23 日以(83)環署空字第 33417 號函釋在案(諒達),合先述明 。 二、公私場所常於民眾陳情或主管機關派員稽查後,始電傳報備資料,是 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乙節,依前揭函釋內容,其重點 應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是否係因設備故障所致,即 倘其係屬前揭「故障」之情形且其報備程序與內容符合空氣污染防制 法施行細則第 42 及 43 條之規定者,始得依法予以免罰;倘其非屬 前揭「故障」之情形時,則不得依法予以免罰。 三、另建議於受理前揭案件時,應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登 載之設備維護、保養及紀錄等事項進行查核,俾確認其所稱之設備故 障是否屬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亦或因設計不當或操 作、維護不良所致,再行判定其能否適用該項故障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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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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