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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1)從事燃燒、融化…(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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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60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 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三)置放、混 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 或有毒氣體。…」已明訂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有關民眾陳情住家隔壁農地噴灑農藥產生惡臭,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規定疑義乙節,依前揭規定,倘其農藥成份係屬有毒物質或於噴 灑過程中有產生臭味行為者,則屬違反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 規定,應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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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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