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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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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34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 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上述內容係規範光電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 二、本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ITO 導電玻璃基板為基材,經光 阻塗佈、曝光、顯影、蝕刻、去光阻、有機金屬蒸鍍等程序,製成有 機發光二極體顯示面板,該製程與前揭標準規範內容不同,非屬該標 準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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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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