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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95年1月5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其中挖土機、打樁機、推土機、堆高機、洗、掃街車等,係屬列舉項目,不在列舉項目之固定污染源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均屬公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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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58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 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所稱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引擎,係指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引擎、農業機械引擎、發電用引 擎、產生動力用引擎及其他燃油之內燃機引擎,其中挖土機、打樁機 、推土機、堆高機、洗、掃街車等,係屬列舉項目,不在列舉項目之 固定污染源引擎,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均屬公告對象。 二、所詢營建工程施工機具吊車(起重機)查屬前揭公告所指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引擎定義範圍,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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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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