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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章(第3章,製程排放管道)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排放管道,但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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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36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本章(第 3 章,製程排放管道)適用對象為石化製程之排放 管道,但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 。 二、貴轄○○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廠)油漆化學製造程序( M01 及 M02)等 2 製程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應符合揮發 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本署業於 95 年 1 月 2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50030099 號函(諒達)釋在案,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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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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