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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1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署業於82年3月24日以(82)環署空字第09955號函(副本諒達)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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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00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私場 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不正 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 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負責 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 署業於 82 年 3 月 24 日以(82)環署空字第 09955 號函(副本 諒達)釋在案。 二、另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證明乙節,貴 局得以該廠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 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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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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