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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業已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管制適用對象訂有明文,並列有不在此限之排除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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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71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業已針對揮發性有機
液體儲槽管制適用對象訂有明文,並列有不在此限之排除適用對象。
該條文第 2 項:「前項儲槽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槽體
設計操作壓力大於 1,550mmHg 之壓力槽,且於正常操作情形無廢氣
排放至大氣者。…。」,故槽體設計操作壓力大於 1,550mmHg 之壓
力槽,需處於正常操作狀態,而無廢氣排放至大氣之情形,始能不受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管制之限制。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化學製造程序丙烯高壓槽 D-22511(操
作壓力 167.7psia(約 8720mmHg )),倘其洩漏濃度為 85,200pp
m ,已屬異常排放,非前揭規定所稱正常操作無廢氣排放至大氣之情
形,故不屬於旨揭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排除適用對象,其設備元
件之操作應符合旨揭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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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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