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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石化製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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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46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石化製依光 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該標準 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 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另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之適用對象,則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其中積體電路晶圓製造作業為將 各種規格晶圓生產各種用途之晶圓之作業,包括經由物理氣相沈積、 化學氣相沈積、光阻、微影、蝕刻、擴散、離子植入、氧化與熱處理 等製程。 二、本案所詢某公司以矽晶原料,經蝕刻、離子植入、薄膜製作等程序, 從事太陽能電池(太陽能板)生產者,因其非屬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 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故非為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 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管制對象。但因其製程符合前揭半導體製造業之積 體電路晶圓製造程序,倘其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 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原物料用量符合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 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之年用量者,則該項物質應符合該標準規定。 三、另本署 88 年 3 月 18 日環署空字第 15328 號函及 90 年 5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3069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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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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