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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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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13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石化製程排 放管道排氣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 熱爐負荷應維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 95% 。 二、本案○○煉油廠將其石化製程之原物料一部分經回收系統,導至加熱 爐或裂解爐使用後排放,符合前揭規定,其加熱爐或裂解爐負荷應維 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削減率達 95% ,另其排放管道亦屬前揭標準中 有關製程排放管道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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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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