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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署92年12月17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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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060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及本署 92 年 12
月 17 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
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二、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北區資源局擬焚燒石門水庫上游漂流木得否免罰案
,本案應先由貴府消防局判定其是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
定,係為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倘取得該局核發之山林田
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貴局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核可者,始
得依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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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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