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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1,000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1,000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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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00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 置體積在 1,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 1,000 立方公尺,但經當地 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 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上述規定 ,主要目的係避免礦物、土石於堆置期間,無有效之防制設施,造成 粒狀物逸散,導致空氣污染之情事發生。 二、前述所稱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係指具阻絕功能,不使粒狀物 逸散之建築物,未限定其為具屋頂且密閉之室內堆置場所,惟仍應視 礦物、土石堆置之面積、高度;堆置之物質種類及特性等因素,依個 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 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 1,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 1,000 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 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 建築物內。上述規定,主要目的係避免礦物、土石於堆置期間,無有 效之防制設施,造成粒狀物逸散,導致空氣污染之情事發生。 三、前述所稱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係指具阻絕功能,不使粒狀物 逸散之建築物,未限定其為具屋頂且密閉之室內堆置場所,惟仍應視 礦物、土石堆置之面積、高度;堆置之物質種類及特性等因素,依個 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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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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