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94年9月6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263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
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
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廚餘經高溫蒸煮再利用程序,倘廚餘係由事業所產生者,則符合
前揭公告條件之蒸製製程,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
作許可證。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