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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專有名詞定義,石化製程為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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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277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專有名 詞定義,石化製程為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 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 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有機廢液進行蒸餾純化處理,產製各類有機 化學品,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應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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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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