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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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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249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 、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 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 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公告主 要係針對光電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 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以增光片、塑膠保護膜、UV 膠等原料,經塗 佈、貼合、乾燥等程序進行增光片加工製造,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 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另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為從事 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本案增光片倘係為 液晶面板相關之材料或元件者,則應符合前揭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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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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