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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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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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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1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 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二 對於因天災,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影響改善進度者,得依個案事實 狀況認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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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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