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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該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
              間,不得超過九十日;故期限屆滿不應再核予更長之改善期限。
          二  對於因天災,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影響改善進度者,得依個案事實
              狀況認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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