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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93年5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30037881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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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133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 93 年 5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0930037881 號公告「委託經濟部 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規定,有關本署委託政府其他機關辦理 事項,為前揭公告指定工業區內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核、核發及展延事項 ,合先敘明。 有關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廠址遷移、原廠停止營運等因素 ,欲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其受理權責疑義,因本署前揭授權事項並未包 含註銷許可證權責,故本案許可證註銷作業時,仍應由原發證單位受理辦 理並鍵入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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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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