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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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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1534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 防制費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 限期繳納……。另本法第 55 條規定,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收 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 0 .5 滯納金;……。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 ,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二、本案○○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原申報之施 工期程為 94 年 1 月 10 日至 94 年 4 月 9 日,其已依規定於 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全額 40,181 元,惟因該營建工 程實際完工日為 94 年 5 月 10 日,經貴局審查核算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後,有結算不足者,應限期要求其繳納該差額。倘其未於 期限內繳交該差額者,則依前揭規定加徵滯納金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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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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