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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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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111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排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排 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未採密閉排氣系統 者,應適用排放削減率(R )之規定。另查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 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七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 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上述內容已 針對未採密閉排氣系統之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處理標準,以及未能 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替代方案,予以規範。 二、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酚醛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2 )屬石化 製程,因作業安全考量,無法採密閉排氣系統,依規定應適用排放削 減率之規定,惟其廢氣排放管道管徑太小,致無法進行採樣孔設置, 以測定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乙節, 貴府得依上述規定,請該 公司提書面資料說明及提出替代方案,經 貴府認可後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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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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