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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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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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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071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 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 罰。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所稱故障係指固定 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 、維護不良者,則不適用之。 本案財團法人○○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因其焚化爐排放戴奧辛超過小型焚 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而自行停爐乙節,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之「故障 」,並不適用前揭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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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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