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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071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
          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處理者,始得免依本法處
          罰。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所稱故障係指固定
          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
          、維護不良者,則不適用之。
          本案財團法人○○紀念醫院林口分院,因其焚化爐排放戴奧辛超過小型焚
          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而自行停爐乙節,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之「故障
          」,並不適用前揭免罰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