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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0條第3款規定,焚化爐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檢測時,於定期檢測前7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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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050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焚化爐進行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檢測時,於 定期檢測前 7 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本項規定係為 由當地主管機關於業者進行焚化爐定期檢測時同時進行監督檢測事宜 ,以確認其檢測係依該標準第 7 條規定之操作運轉條件進行。 二、本案經查該公司確已於本署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事先登錄預定檢 測時間,該公司應誤認戴奧辛定期檢測程序與一般空氣污染物之定期 檢測程序相同,而以電子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倘其所提檢測報告書相 關內容經貴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則貴局得予以核備。另亦請貴局要求 該公司,未來應確實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辦理煙道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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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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