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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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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073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
四)二氧化硫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排放標準小於 100ppm 者,
RATA 之相對準確度應≦15%。另依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中二氧化
硫抽取式自動檢測方法-非分散性紅外光法、紫外光法、螢光法」規
定,全幅最低可選擇為 200ppm 且採樣系統校正時偏差需在±5%全幅
以內,如依據方法執行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檢測,全幅設定為 200pp
m 時,自動測定檢測設備容許之採樣系統偏差為±10ppm 。
二、本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採用濕式脫硫設備(FG
D )去除煙氣中二氧化硫時,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濃度可能降至 20ppm
以下,故每季執行 RATA 時,其相對準確度常大於 15% 。另透過標
準氣體、採樣系統等誤差,對低濃度二氧化硫排放而言,極易造成量
測值與比對值相差過大而致該次比對結果無效。
三、由於本案二氧化硫測值偏低,係屬特殊個案,RATA 性能規格值得參
照前揭二氧化硫自動測定檢測設備容許之採樣系統偏差±10ppm ,請
貴局依權責認定。另本署將於後續修正前揭管理辦法,檢討低濃度二
氧化硫之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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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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