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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查「廢棄物中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R409.21C)」適用於廢棄物乾基碳、氫、硫、氧、氮元素之組成百分比分析,而生煤中含硫分檢測係檢測生煤商品之成分,並不適宜以本檢測方法執行檢測,亦即以此方法檢測結果,不宜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069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查「廢棄物中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
          EA R409.21C )」適用於廢棄物乾基碳、氫、硫、氧、氮元素之組成百分
          比分析,而生煤中含硫分檢測係檢測生煤商品之成分,並不適宜以本檢測
          方法執行檢測,亦即以此方法檢測結果,不宜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另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訂定「煤炭及焦炭之總硫分定量法(艾席卡氏法)
          」(總號:10826 ,類號:M3145 )及「煤炭及焦炭之總硫分定量法(高
          溫燃燒法)」(總號:10827 ,類號:M3146 ),依法執行生煤中含硫分
          檢測,建議依上述二種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執行檢測。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