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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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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010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熱處理程 序,係指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 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除以電熱加熱,且以 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針對金屬加熱及冷卻過 程可能產生之燃燒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及油煙等之空氣污染問題,加以管 制。其中水冷處理作業,係指單純以水作為冷卻之媒介,因只產生水蒸氣 而未造成污染,故予以排除。 依來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屬熱處理程序使用之水溶性淬火液,倘其 主要成分確為醇類高分子聚合物,則非屬前揭之水冷處理作業,仍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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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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