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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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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019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 二、本案○○公所(殯葬管理單位)對露天燃燒廢棄殯葬物等行為進行蒐 證,事後檢具事證資料向貴局陳情,貴局應逕依權責進行查證,倘查 證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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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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