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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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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999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 ,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突發事故」包括空氣污染防制 設備故障之情況,但故障則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 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並不包含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亦即公 私場所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故障而造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應依 前述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於 故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24 小時內修復或停止 操作,並於 15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者,則得免依本法 處罰。另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故障時所應採取之因應措施,應依個案情 況而定。 二、有關玻璃業於設備故障時應採取之因應措施乙節,倘其產業特性確為 不得立即停止操作,以避免其窯體因急速溫降使玻璃流體凝固其中, 而致不可回復之破壞情形發生時,則其應於設備故障期間停止繼續進 料生產,而得改以不投料但仍維持窯體溫度之方式操作。至其排放廢 氣是否未經處理即已符合排放標準乙節,則應依其操作情形及實際檢 測結果判定,非以簽約購置及工程驗收之契約結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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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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