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故大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排放標準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971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 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 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 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 及 Furans ),故大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 排放應符合前揭排放標準。而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係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訂,違反者應依同法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處分。 二、本案○○垃圾焚化廠,係屬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 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故其任何時間之戴奧辛排放,無論是平常運 轉或起停爐期間,均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 定。 三、至於前揭排放標準第 8 條第 4 項規定,二次定期檢測應間隔三個 月至九個月時間,且應排除在完成歲修後運轉之一個月內進行,其主 要目的係在於規定焚化爐辦理定期檢測時,應避開歲修後較不穩定期 間進行,使其定期檢測係在具代表性之操作條件下執行,並非於該期 間可不需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而環保機關執行稽查檢測,係為查核 污染源在任何時間是否均能符合排放標準,前述歲修、起停爐期間亦 可執行稽查檢測。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