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對象,係為新設加油站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925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4 條已明定,應提出相關文件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對象,係為新設加油站。另該 辦法第 2 條亦針對新設加油站訂有明確定義,其係指於中華民國 9 1 年 2 月 28 日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或既設加油站於本 辦法發布修正施行後,進行與油氣回收設施相關之重建或改建而重新 申請建造執照之加油站。 二、○○加油站業依規定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並完成油氣管線埋設及 液阻檢測,後續變更加油機數量及油品貯藏室位置,倘未涉及重新申 請建造執照事宜,則尚無需重新提出油氣回收設施設置申請,惟該站 應提出變更後之加油機數量及油氣回收設備設置資料送貴局備查,並 完成油氣回收設備設置。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