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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936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
              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
              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行為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
              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前揭規定,倘本案民眾於戶外曝曬魚皮,於曝曬過程產生惡臭行為
              者,已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