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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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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氰酸燃燒器,係用於處理因下游廠商停爐歲修或其他事故停車無法收料時,M01製程產出之氰酸,倘此些氰酸產品未能銷售出貨、貯存或再利用,而以燃燒器處理其產出之氰酸,則該氰酸應屬廢棄物(廢液),該燃燒器則屬廢棄物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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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95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氰酸燃燒器,係用於處理因下游廠商停爐歲修或其他事故停車無法收料時 ,M01 製程產出之氰酸,倘此些氰酸產品未能銷售出貨、貯存或再利用, 而以燃燒器處理其產出之氰酸,則該氰酸應屬廢棄物(廢液),該燃燒器 則屬廢棄物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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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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