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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氰酸燃燒器,係用於處理因下游廠商停爐歲修或其他事故停車無法收料時,M01製程產出之氰酸,倘此些氰酸產品未能銷售出貨、貯存或再利用,而以燃燒器處理其產出之氰酸,則該氰酸應屬廢棄物(廢液),該燃燒器則屬廢棄物焚化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9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氰酸燃燒器,係用於處理因下游廠商停爐歲修或其他事故停車無法收料時
          ,M01 製程產出之氰酸,倘此些氰酸產品未能銷售出貨、貯存或再利用,
          而以燃燒器處理其產出之氰酸,則該氰酸應屬廢棄物(廢液),該燃燒器
          則屬廢棄物焚化爐。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