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台灣地區以隧道窯產製磚瓦之窯業其製程產生之廢氣主要為隧道燒成窯燃燒生煤、石油焦、焦碳粉等燃料所產生,除部分廢氣經該窯之煙囪排放口直接排放外尚有部分廢氣未經處理即以導管導至隧道乾燥窯進行生胚乾燥後溢散排放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39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台灣地區以隧道窯產製磚瓦之窯業其製程產生之廢氣主要為隧道燒成 窯燃燒生煤、石油焦、焦碳粉等燃料所產生,除部分廢氣經該窯之煙 囪排放口直接排放外尚有部分廢氣未經處理即以導管導至隧道乾燥窯 遙行生胚乾燥後溢散排放。 二 由於「擴大列管固定空氣污染源導改善計畫」檢測之磚瓦窯業排放管 道均為隧道燒成窯之廢氣排放煙囪,其檢測結果常與檢測當時隧道燒 成窯導至隧道乾燥窯之廢氣量攸關,故對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且未設 置防制設備之前述廢氣排放煙囪,地方主管機關於檢測當時應派員至 現場監測,倘發現前述檢測煙囪以外之排放口或窯爐溢散或排放空氣 污染物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時,仍應依法逕予取締。 三 對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且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排放管道,其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常因製程操作條件不同而異,為防止污染情事之發生 ,地方,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應派員加強稽查,經目測判煙或檢測超過 放地標準時應依法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