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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負責人定義疑問,依本署84年8月16日(84)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內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734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負責人定義疑問,依本署 84 年 8
          月 16 日(84)環署空字第 44413  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內容,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 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
          登記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
          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相關法規: